江苏省金湖县法院:创新举措倒逼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名下却持有高额保险。今年以来,金湖县法院创新举措将被执行人购买的商业保险纳入执行财产,通过冻结或扣划保险金等方法,倒逼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5月,朱某为扬州市某食品公司担保向金湖县某银行贷款169万元,约定借期年,按月结息、利随本清。后因食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按期还本付息,被诉至法院。金湖法院审理判决该食品公司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食品公司及朱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已被当地法院于今年5月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之后,执行法官又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连带责任人朱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结果发现朱某持有多份商业保单,保金累计高达200余万元。执行法官立即向相关保险公司核实,并依法予以冻结。因朱某系担保人,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理念,与朱某进行电话沟通,阐明法律关系及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后果,朱某仍然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无奈之下,法院只好足额扣划其保险金,抵充其连带债务。
据介绍,该院自尝试将被执行人商业保险纳入执行财产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累计冻结被执行人保险金400余万元,其中多数被执行人出于续交保险或保期临近即将收益之考虑,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意见。(伍晓伟 朱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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