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强制收费,小区停车充电现“霸王条款”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不透明、收费依据不明确、违约责任含糊让人无法理解等诸多问题,让许多业主苦不堪言。市民吴女士也因小区物业,闹心不已。
业主反映
加价、强制收费
小区停车充电现“霸王条款”
2016年,吴女士在官渡区山海湾小区买房自住,一直以来生活平静,可最近吴女士有些苦恼。“2022年1月,小区非机动车停车点升级改造,非机动车停车充电的位置从2幢搬去了7幢,我住4幢,每天去骑车还得走七八分钟。不仅如此,小区原本两道门进出,当时购房就是看中两个出入口的位置,方便骑电动车上下班,现却只开放一个出入口。”吴女士说。
对于为什么只开放一个非机动车出入口,云南新世纪滇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先生回应:“东门车流量大,考虑到业主骑非机动车接送孩子等不安全,故将东门关闭。”
2022年1月,“云猫充电”进驻该小区。该公司对于非机动车停放、充电费用的收取,吴女士也表示无法接受。“以前800元一年,停放、充电都不限时间,现在最便宜的套餐一年需要960元。如果不办理套餐,在那停车充电,充电跟停放要分开收费。”在吴女士看来,该公司提高价格、双重收费的行为十分不合理。但吴先生表示,充电收费的标准是向相关部门申请过的,是合法合规的。
“小区物业以东门车流量大等为由,禁止非机动车进出,还在西门设置了智能门卡,其实是方便他们管理,方便他们收费。”吴女士还介绍,如果不办卡或者付费停车、充电,非机动车就进不去。“他们这些行为,简直就是‘霸王条款’。”吴女士说。
律师释法
若未取得业主同意
充电站入驻小区不具合法性
对于充电收费及停车收费的合理性问题,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万斌律师认为,该公司的收费方式并不存在双重收费。“充电服务及停车保管服务系不同的两项服务,因此需要支付不同的费用。”但邱万斌律师认为,业主停放非机动车,保管站应该尽到保管义务。“只要交纳停车费后,保管站即对电动车负有保管义务。但因现在较多保管站均是由监控系统代理人工管理,但并不等于无人看管。”
对于该小区停车充电是否存在“霸王条款”问题,邱万斌律师从该保管站经营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做出解答。邱万斌律师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且相关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该电动车保管站的经营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进行经营管理的,则应该服从管理安排,不存在‘霸王条款’一说,但如果没有取得经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则该保管者经营方存在于小区内的合法性都有待商榷,更别说与之相配套的非机动车智能门卡。”邱万斌律师分析。
你问我答
吴女士:2010年,我和昆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投资了8万元承租他们的商铺,并委托地产公司进行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13年,租赁期间地产公司应向我按月支付相应的收益。但签订合同后,地产公司未向我支付相应的收益,合同期满至今我也没有向房地产公司进行催要和主张,我应该怎么维权?
马文杰法官:你可以依据所签订的《委托租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需要关注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同时,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所以提醒你,维护权利要积极,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承担法律风险。
许先生:2021年,我驾驶车辆在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路时被他人车辆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之后我花费2500元维修,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后,对方驾驶人员迟迟不支付剩余的部分,我应该如何向他们索要这笔费用?
马文杰法官:你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维权,但鉴于本案所涉金额较小,建议你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如调解不成,再通过起诉的方法进行依法维权。
刘女士:2016年我与昆明秀滇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定向借款协议,约定本人出借50万元给该公司使用,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4.4%。但借款期满后,该公司既未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2019年2月,该公司向我分期偿还本金后,我们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年内付清利息,但直到现在其也未支付利息,截至目前利息9万余元。向该公司索要,他们不还,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邱万斌律师: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现只能就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主张利息,且利息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不能得到支持。此外,因2019年2月承诺1年内付清利息,即2020年2月前,诉讼时效则从2020年2月起计算3年,你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依法提起诉讼。
李先生:2019年9月,我通过某二手车平台昆明一门店以16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但使用几个月后,车辆就经常出现问题,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是泡水车,之后向二手车平台主张要求退一赔三,但二手车平台仅愿意全额退还购车款,不愿支付3倍的赔偿。后来我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审理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也未支持我3倍赔偿的请求,现在我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邱万斌律师: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经作出后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所以你无法就你的主张另外提起诉讼。此外,你所主张的退一赔三需建立在二手车平台在该交易过程中对你存在欺诈行为,如无法证明其存在欺诈行为的话,则你的主张本来就无法得到支持。所以目前则建议你根据情况看是否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如符合,则依法申请撤销;如不符合,则向二手车平台主张将购车款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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