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农药公司发布打假声明 因商业诋毁被判赔5万元
一家农药公司在官网公开发布一篇针对淘宝店铺的“打假声明”,虽然文章浏览量仅71次,但这家公司被判赔5万元,并连续7日在其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近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商业诋毁纠纷。
北农华公司是一家生产、研发、销售低毒农药制剂、肥料、化肥的企业。去年,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北农华官方打假声明:我公司产品不在任何网络渠道销售》,文中载明“不要相信在淘宝及任何网站平台的非法经营”“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淘宝销售北农华公司所有产品”等内容,同时使用标识了“假”字的淘宝商品截图和店铺截图。
淘宝公司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北农华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连续3个月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北农华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均为线下销售,涉案店铺与北农华公司均没有合作,北农华公司有充分理由判定涉案店铺销售的为假冒产品,不存在侵犯任何主体商誉的主观故意、过失;淘宝公司为网络销售平台,不是实际的销售者、经营者,非适格原告;涉案文章的浏览量仅为71,不足以影响任何主体的商誉;淘宝公司要求北农华公司致歉以及1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淘宝公司与北农华公司拥有相同的潜在消费者群体,二者之间既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也存在商业利益的冲突,客观上具有竞争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北农华公司指控的淘宝店铺有市场渠道合法取得北农华公司的产品。北农华公司在未购买商品并确认产品真假,且无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在官方网站公开发表涉案文章,将网络渠道销售其公司产品的行为表述为非法经营,将涉案店铺及所售的产品定性为“假”,北农华公司发布的上述虚假信息,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涉案店铺所售相关产品为假的认知,因涉案店铺均在淘宝网上运营,涉案文章多处明示淘宝网上有假货销售,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综上,北农华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综合考虑淘宝公司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北农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市场主体有权对其他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评论,但应秉承诚信原则且客观真实,若缺乏确凿证据,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有损其他经营主体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发布类似的“打假声明”时,应善尽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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