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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资格加入工会?

2022-04-12 14:50:36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近年来,数字技术不断模糊生产与消费、工作与闲暇之间边界,使得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加之在传统劳工组织转型乏力,互联网经济瓦解和颠覆稳定雇佣关系的背景下,劳动群体“数字鸿沟”现象越发明显,正遭受着由数字技术的无规制应用带来的就业不稳定和工作环境恶化的后果。数字时代中催生出的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平台家政人员等新就业形态群体,呈现出“去劳动关系化”趋势。

一方面,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以降低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为出发点,置劳动者的工作和社保福利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另一方面,原有的建会入会模式已不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使得这一群体在劳资冲突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之所以说原有的入会模式已不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原因是入会资格。原《工会法》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界定为工会会员资格的唯一标志,但实践中如何认识与理解该条款存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加入工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资格加入工会。该观点实质将劳动者一方的入会资格与劳动关系捆绑。依据这一认识,目前大量未建立或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就可能无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另一种观点主张现行法并未将入会资格和劳动关系挂钩。从法律条文本身的表述来看,职工入会资格的核心要点仅在于要求以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而不要求所得必须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

本次《工会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就是解决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入会资格。《工会法》第三条增加了“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该规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正在进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和组织工会的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当前工会建会实践的总结。党的十八大后,工会会员入会资格的政策制定和实践,在入会资格上,并不以有无劳动关系为前提,如《中国工会章程》《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均未纠结于劳动关系的有无,直接推动上述劳动者群体入会或者建会。从更长远的发展来看,此次修改将是《工会法》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重要调整。

解决入会资格只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赋能的第一步。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关系类型多元、用工方式灵活、组织形态松散、利益诉求差异化明显以及平台用工本身带来的问题,其组织方式、权益维护均具有特殊性。而且在创新勤劳致富过程中,要求充分发挥要素分配功能。这就要求工会在定位上、职能上和赋能工具上都需要与新业态相适应。

在定位上,用法律将《中国工会章程》中“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这一表述入法,进一步表明和坚持我国工会除具有阶级性、群众性与自愿性的性质外,工会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社会政治团体。用法律来明确这一定位,将更加有利于工会不忘初心,积极履职,更有利于数字经济组织建会。

在职能上,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界定为工会的法定职责,这是对工会在新时代的功能的最好概括,也是今后工会在党的第二个百年目标发展中的功能定位。这不仅是完善了工会基本职能的表述,更是明确了工会的任务与目标。这必将激发数字经济组织建会的虹吸效应。

在赋能工具上,职工的需求就是工会工作的第一信号。集体协商、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法律援助、劳动技能竞赛、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等众多新增或更加明确的工会赋能工具,可以使得工会在新形势下维护好包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更直接、更深入、更贴近地做好职工服务工作,帮助职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这必将使得工会在其履职过程中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更加得民心。比如,集体协商不仅是要素分配、共同富裕、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重要工具,更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工具。再如《公司法》(修正意见征求稿)明确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要设有职工董事,这一制度的落实离不开公司的民主选举。这些工具不但是职工获得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主体得以健康发展的需要。这必将增加数字经济组织建会的主动性。

总之,此次《工会法》修改是一次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修法,将极大地促进新时代工会各项工作,尤其是会极大地促进数字经济行业的工会工作,从而促进了数字经济本身的健康发展。

标签: 法律援助 劳动技能竞赛 职业教育 去劳动关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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