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022-04-12 14:49:29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前不久,某单位职工华女士被其所在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她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鉴于公司的解聘行为,华女士可否要求公司在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同时,再按照她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颜法官表示,华女士不能兼得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员工,就必须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但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三)、(四)项已限定为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裁减人员的。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列。

也就是说,基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能要求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后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标签: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颜法官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