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
微观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只有坚持“立法保护”和“严惩重处”相结合,才能有效打击“泄露、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从而让每个公民个人信息不再“被泄露”“被窃取”“被贩卖”。
据媒体报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有22.1%的网民遭遇个人信息泄露。
眼下,在人们享受数据信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个人信息被泄露、被窃取、被贩卖的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信息安全,其背后的买卖产业链也会引发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甚至会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可见,打击“泄露、窃取、贩卖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已是势在必行。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对APP超范围收集、强制授权、过度索权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笔者以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条腿要“立法保护”。去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不管出售、购买还是窃取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标准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既利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又利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同时,也具有双重警示意义,既可对犯罪人员起到严惩和震慑作用,也可对其他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另一条腿要“严惩重处”。相关执法部门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追究刑责”等多种处罚机制,让犯罪分子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自觉远离犯罪行为。
笔者相信,只有坚持“立法保护”和“严惩重处”相结合,才能有效打击“泄露、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从而让每个公民个人信息不再“被泄露”“被窃取”“被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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