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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维权联盟】找保姆难找个好保姆更难

2022-03-02 08:35:07    来源:都市时报

找保姆难,找个好保姆更难,这是很多家庭经常面临的问题。如今,有不少家政服务公司会打着金字招牌吸引顾客。但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时常遇到保姆缺乏责任心、违反合同约定等问题。3月1日,都市时报第十一届“3·15消费维权联盟”热线开通首日,市民吴女士就向本报投诉家政公司虚假宣传还不履行合约的问题,对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一级法官郑会利做出解答。

案例

保姆旷工家政公司置之不理

2021年8月,吴女士的母亲与昆明市洁勤家政服务部(以下简称“洁勤家政”)签订了6个月的家政服务合同。合同履行后期,洁勤家政委派的保姆多次旷工,洁勤家政置之不理。“我们找保姆的时候,这家公司的名片上写着多个与昆明市妇联有关的宣传词,觉得非常有说服力,就跟他们签订了合同。”吴女士说。

合同约定,洁勤家政委派保姆为吴女士母亲服务,每月3500元的工资,由吴女士母亲直接支付给保姆。同时,吴女士母亲还需向家政公司支付中介费。吴女士介绍:“中介费为1800元/年,即150元/月,但家政公司的人让我们先交1200元,下半年交600元就行。考虑到父母年迈,需要长期请保姆,所以就先交了1200元。”

今年1月26日,保姆说声要回家过年就走了,之后便一直没来上班。“1月27日,保姆回家过年,我们跟她说好2月4日回来上班,同时结清了她的工资。8天后,保姆却突然告知我母亲,她不来上班了。当时我们签订合同的期限是到2月18日,保姆突然说她不干了,违反了合同约定。”吴女士将问题反映给洁勤家政后,保姆承诺2月4日下午回去上班。

“2月4日下午,保姆又说赶不过来,只能5日回来。可5日当天,保姆又打电说不来上班了。保姆这样反反复复,把母亲都气病了。之后,我联系洁勤家政,要求他们继续安排保姆过来将合同履行完,但对方置之不理。洁勤家政这样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我能否向洁勤家政主张3倍赔偿?”吴女士问。

释法

吴女士可向对方主张违约之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一级法官郑会利表示,吴女士所签订的合同为居间合同,家政公司发放的名片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但吴女士与家政公司的居间合同履行期已近届满,吴女士要求的3倍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家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郑会利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郑会利法官说:“如果家政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吴女士是可以主张3倍赔偿的。”

“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故意以及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家政公司在其发放的名片上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其行为属广告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处罚,但广告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民事欺诈行为。”郑会利法官称,事实上,双方已在居间合同中就家政公司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期限、价格等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吴女士对所购买的居间服务应该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订立合同。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家政公司打出的广告,对于签订合同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认定吴女士因上述广告行为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便吴女士认为家政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可向对方主张违约之诉,但家政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不构成欺诈。”郑会利法官介绍。

你问我答

刘先生:2020年,我在五华区中铁·云时代广场飞林天舒家具城购买了一台海尔热水器,货款已支付,家具城向我开具了盖有家具城收款专用章,并标明出售方为“海尔专卖店”的购货小票。此后,该品牌专卖店并未向我发货,也未退还货款,店铺负责人也已无法联系。经向家具城交涉,对方称仅是向该专卖店出租店铺,对该店的经营活动无权干涉。其后,我又跟海尔公司交涉,他们表示,未授权这家店铺经营其产品,所以不负有退还货款的责任。请问,我应如何维权?

郑会利法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如经营者撤场且不履行合同义务,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根据你的情况,家具城出具的购货小票上盖有家具卖场收款专用章,货款打在家具卖场账上,家具城对卖场内的店铺负有管理责任。如今专卖店已从家具卖场撤场,已经不能赔付你的损失。所以,家具城应负有先行赔付货款的责任。此外,该专卖店虽未获得品牌公司授权,但其经营行为让消费者相信其具有销售该品牌的代理权限,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表见代理,你可直接向该品牌公司主张权利。

段先生:2021年6月23日,我在昆明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裸车价为102800元,加上保险、购置税等共13万余元。当时我按合同约定,以自筹加贷款的方式交清了全部款项,但4S店以各种理由推迟交车。随后,我向市场监督部门反映。在该部门的督促下,2022年2月24日,4S店向我交付了车辆,但在办理落户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办理。理由是销售方开具的发票金额仅为9万余元,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请问我该怎么办?

杨久华律师:根据相关规定,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方在收到购车款后,有义务足额按时向购买人开具合法发票。建议你与4S店进行协商,要求其开具足额且合法的发票,若对方依然拒绝满足你的合理诉求,可携带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等,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由税务机关敦促4S店开具发票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郑女士:2021年9月,我交了1万元的定金,打算购买昆明某小区的一套公寓。11月,我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合同。之后,按约以首付款加按揭的方式交纳了48万元购房款。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21年11月31日交房,但至今未交。如今,该房子的价格已跌到30多万元。我还发现,银行按揭8年要多付6万元多的利息,我想解除合同,可以吗?

杨久华律师:逾期交房问题,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情况。如果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2个月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但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一般都不会如此设计逾期交房条款,正常均只约定逾期后按每日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累计计算。而法定解除情况,则是指项目烂尾进入破产程序,客观上无法交付,购房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房价下跌一事,房价下跌是市场因素,应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风险或收益,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每日一个冷知识

3月2日至18日,都市时报第十一届“3·15消费维权联盟”携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推出“每日一个冷知识”栏目,其间将推出10期普法视频,为消费者普及一些生活中常用但可能不掌握的法律知识。

本期普法律师

木苡帆

北京盈科(昆明)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多买错买药品

无法退换

当你发现买错、买多药品想要退换时,未被拆封的药品也会被药店拒绝退换。

朱女士向本报反映,前不久,她到昆明某药品连锁店购买了4盒感冒药和神经止痛药,回家后发现神经止痛药买错了,便带着未开封的药品到药店退货,遭到拒绝。

“我全新未开封的药品,凭什么不能退换?药品不退算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吗?”朱女士提出质疑。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木苡帆律师介绍,国家对药品退换有明确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木苡帆律师解释,药品在被买回家后,家里的环境、温度不一定适合药物存放,被退回的药物也就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的状态完全一样,会影响再次销售。另一方面,把没有保障的药品二次销售给消费者,侵害的仍是消费者的权益。

标签: 消费维权 保姆旷工 家政公司 洁勤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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