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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成垃圾焚烧设施56座 明年底实现垃圾零填埋再利用

2022-02-25 13:29:59    来源:郑州晚报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智能平台、力争2023年底全省范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突出商超行业等执法检查重点,对“混装混运”“先分后混”、居民不按规定投放等加强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新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省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情况。

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56座

发布会透露,2017年,郑州市作为46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启动国家生活垃圾分类试点。2018年,河南省确定安阳市、洛阳市、焦作市、开封市4个城市开展省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为全省探索积累经验。

截至2021年底,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327万户,安阳市、洛阳市、焦作市、开封市4个省级试点城市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77.5万户,其他12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72万户,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居民分类意识和参与度逐步提升。

目前,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56座,焚烧处理能力每日5.64万吨,实际日均焚烧处理垃圾约4.9万吨,焚烧处理占比接近68%。同时,全省已建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7座,处理能力达到每日1760吨,如郑州市已建成投用9个生活垃圾分拣中心,日均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约400吨,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超过35%。

力争明年底全省实现生活垃圾零填埋

如何杜绝“混装混运”,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

据介绍,我省将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智能平台。加快建立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3年年底,所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沿黄河流域县(市)建成集中处置为主、分散处置为辅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相匹配的收运体系。

“十四五”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在60%以上。

“十四五”期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达到7.5万吨以上,力争于2023年底全省范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有序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停用和封场,完成停用40座以上,开展生态治理封场20座以上。

加强行业培训,倡导“光盘行动”、净菜上市等,促进源头减量。平衡宣传引导与行政执法工作重心;突出商超行业等执法检查重点,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对“混装混运”“先分后混”、居民不按规定投放等,加强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政府部门要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随着居民生活、购物等方式多元化,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办法》在垃圾源头减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20条规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鼓励其他非财政供养场所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办法》第16条规定,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对实践中市民群众网购比较频繁,而包装过度导致城市生活垃圾量增加和资源浪费现象,该条规定提出了针对性的方案。居民群众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等。

此外,《办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鼓励新建、既有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

垃圾“混装混运”拒不改正,处理单位有权拒接

日常生活中垃圾“混装混运”现象依然存在,《办法》对实践中出现的“混装混运”问题有什么规范措施?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分类投放后混装收集运输问题,《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办法》提出建立垃圾分类分段监督机制,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即垃圾分类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对各自前端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末端倒逼前端监督工作链条,确保分类要求落到实处。

为了加强对分类投放的监督和引导,《办法》第24条规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分7项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

《办法》第32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投放分类不规范,管理责任主体监督不到位,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办法》第33条规定,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第50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全程覆盖。

对各类不规范现象说“不”!公众举报属实给予奖励

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居民个人的积极参与。居民个人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有哪些途径?

对此,《办法》第48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为热心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的市民群众提供了参与途径。

同时,对实践中违反《办法》的现象,第5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标签: 垃圾焚烧 垃圾零填埋再利用 生活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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