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修订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将建立疫苗储备制度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消息,为加强国家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国家医药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由中央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组成,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央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以及存在较高供应短缺风险的医药产品;地方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本辖区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企业储备是医药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结合医药产品生产经营状况建立的企业库存。
依照《管理办法》,中央医药储备分为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其中,中央常规医药储备主要应对一般状态下的灾情疫情和供应短缺,中央专项医药储备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专项。国家建立疫苗储备制度,分别纳入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
同时,要实行动态轮储的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期自行轮换,各储备品种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储备单位应建立医药储备台账,准确反映储备品种的规格数量、生产厂家、采购价格以及储备资金的拨付、使用、结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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