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宣布监局向公司下发警示函 涉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因收购案未及时信披,光大证券7日晚宣布,上海证监局向公司下发警示函。警示函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及债权受托管理职责问题。光大证券去年走势不佳,全年重挫近两成。

警示函共指出五项问题,其中四项问题涉及信息披露方面。其一,上海证监局认为光大证券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在2016年4月的一项合同中,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向招商银行、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所涉及的补足金额合计达到约39.87亿元。然而,光大证券三年后才披露。
其二,光大证券被指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上面提及的《差额补足函》在2019年6月涉及诉讼纠纷,而光大资本在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和招商银行的诉讼判决结果向法院上诉。2021年6月,二审终审文书下达,光大证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法院决定维持原判。对于这一消息,光大证券同样没有及时披露,直到一个月后才进行披露。
其三,公司业绩预告与最终年报之间差异过大,并且没有事先作出提示,这一举动违反了相关规定。
其四,光大证券在重大交易披露方面存在不完整。其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曾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并完成了股份交割。光大证券隐瞒了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具体细节直到2020年11月才进行披露。
除上述四项信息披露方面的不准确、不及时外,上海证监局还指出,光大证券在中融新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存在问题,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对发行人的风险判断和债权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不够审慎。
实际上,近期遭到监管和警示的券商不止光大证券。去年12月29日,证监会便公布了9条监管措施。其中,中金公司和万联证券均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国金证券被出具警示函。(苏贤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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