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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新政即将出台

2022-02-28 16:18:08    来源:长江商报

已退市公司的监管新政即将出台。

2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的制度安排。同时,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和中国结算等五部门也联合发布配套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实操细则。

监管部门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制度的出台,对于保障退市制度平稳实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着积极推进作用。

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情形更加健全,退市效率大幅提升,退市公司数量呈现出快速增加的态势。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2021年,共有28家上市公司通过多元化渠道退市,17家为强制退市。其中,10家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7家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1家主动退市;10家重组退市。

退市制度有成效,但退市机制仍需健全,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证监会起草相关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按照注册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常态化退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承接退市公司,优化退市公司监管工作,维护稳定、良性的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立足于落实《证券法》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常态化退市平稳实施,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的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

投资者门槛将有所调整

根据中国结算最新发布的数据,自2019年3月突破1.5亿以来,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22年2月25日已达20000.87万,突破2亿大关。面对数量众多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监管部门在退市制度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完善退市后监管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仅靠监管部门下达指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方共同配合。

对此,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落实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同一天,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五个部门,也联合发布《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结合退市公司挂牌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退市公司配合度不高、主办券商承接机制不畅、确权程序复杂等问题,从制度安排、程序优化等方面明确了“见实效、可落地”的处置措施。

对于原实践中存在问题、运行不畅的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优化调整,包括各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的操作细节及义务或指责。

例如,《实施办法》大幅简化了退市公司挂牌要求,明确退市公司不配合办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由主办券商“驱动”退市公司挂牌,避免了因退市公司消极应对,导致长期无法挂牌的情况。同时,明确了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的负面清单,解散、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三类退市公司不得进入退市板块。

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也提出“匹配适度的投资者门槛要求”。

鉴于退市公司投资风险较大,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抑制炒作,并基于沪深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良好运行的实践,《实施办法》延续了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即个人投资者需满足2年股票交易经验、50万元证券类资产的要求,未满足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仍可买卖原公司股票。与此同时,基于不影响原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实施新老划断,规则生效前已开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继续买卖退市板块所有公司的股票。

此外,《实施办法》将主办券商承接机制制度化,有效解决长期以来退市公司确定主办券商困难、证券公司不愿意承接退市公司等问题。同时,还优化了股票确权登记程序,明确了挂牌后的主要制度安排。

标签: 上市公司 新老划断 券商承接机制制度化 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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