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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逃避多笔货款 文检仪检验字迹是否篡改

2022-02-23 17:03:25    来源:浙江法制报

近日,平湖市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归还货款20余万元。但是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拿出了一份收条,表明货款早已结清。鉴于时隔多年,沈某自己也记不清是否签过这份收条,遂委托浙江汉博鉴定中心对收条上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

“我们对沈某的字迹进行了采样,经过比对分析发现,收条的确是沈某所写。”鉴定人魏显峰说。但在鉴定过程中,魏显峰发现,收条落款日“2016年8月16日”中的数字“8”,运笔不太自然。“一般情况下,‘8’字由一次运笔书写而成,但收条中的‘8’字有衔接的痕迹,怀疑是篡改形成。”

此后,魏显峰将收条放置在一台白色仪器下,打开开关调整按钮,仪器发射出了不同颜色的光源。

“这是文检仪,它可以发射出红外、紫外等不同光源,我们一般用光学检验法来检验字迹是否篡改。”魏显峰说。由于笔墨中油墨的成分不同,不同笔迹对光的吸收和反射能力就会有强弱之分。当光源照射到笔墨后,字迹所表现出来的荧光就会有颜色或者强弱上的差异。“笔墨对光源的反应非常敏感,即使是同一品牌不同批次的笔,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可能也会存在差异。若利用荧光检验法发现两部分字迹色料的荧光特征不同,就可以认定两部分字迹不是一次书写形成。”

魏显峰将文检仪调出荧光,整张收条笼罩在荧光之下,一旁的电脑大屏上,清楚地显示出,落款日期中的“8”字反射出两种强弱不同的荧光,其中反光较弱的部分呈现出数字“7”的形态,与收条其他字迹的反光程度一致。也就是说,可以初步判断数字“8”为篡改形成。在综合运笔力度、笔画颜色、笔画顺序等特征后,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数字“8”是在“7”字的基础上,通过另外一支笔添加改写形成。

原来,沈某和陈某之间有过多笔货款交易,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16年8月。陈某结清了7月份以前的货款,并且收到了沈某出据的收条。为了逃避8月份的多笔货款,陈某故对日期进行了篡改。

最终,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归还欠款20余万元,并依法追究其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标签: 法院文检仪 伪造证据 篡改收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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