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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也是侵犯消费者权益 自选打折活动优惠券

2022-02-22 13:51:02    来源:浙江法制报

“我想用电子优惠券,店家却告诉我扫码当天当餐不能使用。”近日,温岭消费者陈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说,她在当地一家火锅店用餐时,看到扫码可以领取电子优惠券,就领取了,没想到使用优惠券时却遭火锅店拒绝。

消保委介入调查后发现,原来事发当天陈女士进店消费时,发现火锅店同时推出两种优惠活动,一种是领取电子优惠券,当菜品消费满50元时可抵用一张50元的电子优惠券,优惠时限从去年12月28日到今年2月28日;另一种是88折促销活动。当天,陈女士一行人在火锅店共消费358元,其中菜品消费超过50元。

“关于电子优惠券,规则提到的要求是: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当金额达到最低消费限额后方可使用,每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优惠券不可与其他优惠同时享用。”陈女士称,自己的情况完全符合优惠券的使用规则,但在结账的时候,火锅店却不让她用优惠券,而是让她使用88折促销优惠。虽然折扣活动给优惠了43元,但如果是使用优惠券,则可以抵扣50元,这让陈女士不能接受。

火锅店则认为,他们虽然没有在电子优惠券的使用规则上标明扫码领取电子优惠券当天当餐不能使用,“但是我给她打折优惠了43元,与50元相差无几,而且她下次来的时候,店里的打折活动没有了,还可以使用优惠券”。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商家并未在优惠券中标明当餐不得使用,那么在店里消费后,是要用打折优惠,还是要用优惠券,应该由陈女士自行选择,而不能限制其使用优惠券,虽然只有7元的差价,那也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此次消费中,店家并未告知消费者优惠券当餐不得使用。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所以,陈女士有权自行选择参加店里的打折促销活动或者使用电子优惠券。

经调解,最终商家退还给陈女士7元并向其致歉。陈女士表示谅解。

标签: 消费者权益 合法权益 电子优惠券 88折促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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